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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员被球友击伤的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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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员被球友击伤的法律分析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年7月5日星期五

年6月底,上海美兰湖球场女球员被同组球员击伤,上嘴唇被打开裂。所以,有必要归纳一下高尔夫球场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内容是我的助理人员进行的归纳,我后面再重新整理归纳。

高尔夫球员在击球时,被球友的球打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高尔夫运动中,球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包括:1.击球前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2.前组球员未走出击球射程范围内之前,后组球员不得击球;3.同组球员未全部完成击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球道找球。

高尔夫球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与安全照管义务包括:1.经营者应当对如何避免产生运动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的宣讲或培训;2.跟组服务人员应对球员的不当运动行为进行必要的提示及劝诫;3.设施的设置应当起到相应的防护作用;4.对于危险情况的发生要予以提示。

本法律分析将从球友被高尔夫球击伤以及球童被高尔夫球击伤两个方面展开,对侵权人、被侵权人、受伤球童以及高尔夫球场的责任分担进行分析。以下内容中,击球伤害球友的称为“侵权人”,被球友击伤的球友称为“被侵权人”。

一、法律分析

(一)球友被高尔夫球击伤

在高尔夫球员在击球时,被球友的球打伤的情况时有发生,球友被高尔夫球击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侵权人无过错,高尔夫球场有过错;侵权人无过错,高尔夫球场无过错;侵权人有过错,高尔夫球场也有过错;侵权人有过错,高尔夫球场无过错。

1.侵权人无过错,高尔夫球场有过错

侵权人无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击球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违反规则的行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尔夫球场有过错是指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知道其会员来自四面八方,在语言、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其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担负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以保护会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为其服务的对象提供包括球场在内的服务设施时,对此就负有管理服务不存在瑕疵或者球场不存在缺陷的安全保障义务。

1.1相关案例

1.1.1刘某某与南京太阳岛休闲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精镇均系被告太阳岛公司的会员,原告刘某某系台湾人,被告金精镇系韩国人。

年10月4日上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精镇在被告太阳岛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打球,其中,原告刘某某在21号洞,被告金精镇在19号洞,两球洞所在的球道相向,中间用树和灌木做隔档。

当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刘某某在其球道偏中间隔断、距离被告金精镇击球位置近70米处捡球时,被被告金精镇发出的右曲球击伤右眼,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

南京两江司法鉴定所出具宁两江所[]临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刘某某右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日;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综合本案事件发生的经过,法院判决被告金精镇、太阳岛公司对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分别承担20%、70%的责任,原告刘某某自担10%的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金精镇、太阳岛公司对原告刘某某受伤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尔夫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精镇作为被告太阳岛公司的会员,自愿参加高尔夫运动就表明参加者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

从本案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被告金精镇在其19号洞击球导致在21号洞球道捡球的原告刘某某受伤,被告金精镇在这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违反规则的行为,被告金精镇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本无法预见,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被告金精镇自身以外的原因,对该结果原告刘某某也是防不胜防的,这种情形应属于意外事件。

所以,本案中,被告金精镇作为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人,在对行为的实施或损害后果的发生中无过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金精镇在本次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原告刘某某受侵害事实毫无关系。据此,对原告刘某某损害的归责处理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原告刘某某、被告金精镇按照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原告刘某某作为会员至被告太阳岛公司处打高尔夫球,被告太阳岛公司与原告刘某某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刘某某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太阳岛公司在设置19号、21号洞球道时,应当预见到相向击发球时,对不同竞技水平的会员可能存在潜在的将人击伤的后果,被告太阳岛公司服务管理存在瑕疵,涉案场地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其所尽义务不够,从而导致被告金精镇所发的右曲球将原告刘某某击伤的后果,被告太阳岛公司在原告刘某某被高尔夫球击中受伤的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刘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1.2吴新华、陈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在南航公司、高虹公司、美亚公司举办的高尔夫业余巡回赛中,吴新华被陈燕平击出的球打中眼睛受伤。陈燕平发球时,同组其他球员已经发球完毕,且陈燕平发球时已经确认本球道内击球方向没有其他人。陈燕平挥杆发球时发生失误,导致吴新华眼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陈燕平立即通知组委会和地接社,并呼叫救护车,随后陪同吴新华在英国治疗,尽一切所能协助对吴新华进行救治,并为其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院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于吴新华的损害结果,吴新华自行承担10%、陈燕平承担20%责任,南航公司、高虹公司、美亚公司共同连带承担70%责任。

对于该次损害的发生,无论是作为行为人的陈燕平,还是作为受害人的吴新华,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此存在过错。

但案涉高尔夫比赛,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无论是作为参赛者的吴新华、陈燕平,还是作为组织者的南航公司、高虹公司、美亚公司,都应该对比赛中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担当。

特别是南航公司、高虹公司、美亚公司,作为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在参加者都是业余人员的情况下,对于比赛的组织及各项安排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而根据各方陈述及有关证据,南航公司、高虹公司、美亚公司作为组织者,对于该次比赛的安全风险注意不够,工作人员配置不足,也没有制定应急预案,造成本案的意外事件发生后,由于临时分工、陪同就医人员存在语言沟通障碍、对紧急救助的医疗保险情况不了解等原因,造成吴新华的伤情未能得到妥善救治,对最终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

1.2法律分析

综合上述案例,在球友被高尔夫球击伤案件中,如果侵权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击球或练习挥杆时,确保挥杆范围内无人站立;前组球员未走出击球射程范围内之前,后组球员不得击球等等,则侵权人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无过错。虽然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毕竟侵权人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公平责任,与被侵权人按照责任大小合理分配。对于高尔夫球场,如果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起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如球员击球可能危及附近或前方人员时,球员、球童应给予提醒;击球后,球飞向可能击中人的方向,球员、球童应当高声喊叫进行提醒;在球场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等等。则高尔夫球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若被侵权人对球场主张侵权责任,球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侵权人无过错,高尔夫球场无过错

法律分析:若侵权人尽到上述的注意义务,则与被侵权人共同承担损失,即公平责任。高尔夫球场如果在设施设置等方面尽到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3.侵权人有过错,高尔夫球场也存在过错

在侵权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同时高尔夫球场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如下:

3.1相关案例

3.1.1张建*诉魏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建*与魏风明均系XX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XX队)员。年3月22日,XX队组织到太阳岛公司打高尔夫球,张建*与魏风明、张A、谢某B四人分一组,分配给张建*与魏风明的球童为薛某D,分配给张A、谢某B的球童为闻C。

至当日下午17时许,张建*与魏风明、张A、谢某B在8号洞开完球后,张A、谢某B将球击打在场地靠东位置,张建*将球击打在场地靠西位置,魏风明的球击打得较近,在场地靠西北的位置。

之后,张建*前往其球落下点处捡球,魏风明在大约距张建*20-30米处准备打球,球童薛某D说了句“张总看球,小心”,魏风明也向张建*喊了句“看球”,随后,魏风明将球击出,球在飞行过程中,球童薛某D又喊“看球”,但球还是击中了张建*头部致张建*昏迷。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魏风明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太阳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尔夫球员在击球或试杆前,应确定近旁无人或远处无人位于球可能击到之处,并检视地面有无石块、小卵石、树枝等以免挥杆触及飞起,而伤及他人。

魏风明明知张建*位于其击球位置与前方球洞之间,距离仅有20-30米,在其射程范围内,其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力击球可能击中张建*的后果,虽然其主观上不希望伤及张建*的后果发生,故于发球时提醒张建*“看球”,但因其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后果的发生而将球击出,击中张建*,致张建*受伤,故魏风明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建*作为高尔夫球员,应时时处处为其他球员着想。其与魏风明为同组球员,在魏风明准备击球时,不得走动、靠近或站在球或球洞正后方,不随意走入魏风明的发球区及射程之内,但张建*在魏风明准备发球期间,走入魏风明射程之内捡球,致被击伤,其本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魏风明的责任。

太阳岛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是经过培训的,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即时阻止。张建*、魏风明的球童薛某D,在魏风明击球前,已预见到可能击伤张建*,若其不是仅对张建*作提醒,而是要求张建*离开,在魏风明身边阻止魏风明击球,则本案所涉损害可能就不发生了。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是有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故而未实施上述应当做且可以做的工作致损害后果发生,故太阳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1.2李宁宴与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王江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年3月18日,钟山高尔夫俱乐部举办了“无差点赛制你就是赢家”南京市联队高尔夫联谊赛,李宁宴和王江辉报名参加了此项比赛,并缴纳了报名费。

李宁宴和王江辉等四名选手分在一组进行比赛。此次比赛中,钟山高尔夫俱乐部为每位选手安排了一名球童,协助选手完成比赛,球童均是钟山高尔夫俱乐部的员工。

比赛过程中,在年3月18日14时许,王江辉在12洞击打第二杆时,打出的球向左前方飞出,击打到正在左前方球道内靠近球道边缘,距离王江辉击球点40米左右的李宁宴,致李宁宴受伤。王江辉在击球前已进行了警示。

法院判决认为,李宁宴的受伤钟山高尔夫俱乐部应负主要责任,对李宁宴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江辉在击球前,应当能够观察到李宁宴所处的位置在射程范围内,在李宁宴没有离开,处于安全位置时,就击出高尔夫球,致李宁宴受伤,王江辉应负次要责任,对李宁宴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宁宴在王江辉击球时,停留球道内,且疏于观察,导致被王江辉打出的球击伤,应负次要责任,应自己承担20%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宁宴及王江辉、钟山高尔夫俱乐部对李宁宴的受伤是否负有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钟山高尔夫俱乐部作为赛事的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李宁宴作为一名参加比赛的球员,应当知道高尔夫比赛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其他球员击球时,应当在球道外等候,不应当停留在球道内;在其处于其他球员击球范围内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被球击伤。因此李宁宴在王江辉击球时,停留球道内,且疏于观察,导致被王江辉打出的球击伤,应负次要责任。

其次,王江辉在击球前,应当能够观察到李宁宴所处的位置在射程范围内,在李宁宴没有离开,处于安全位置时,就击出高尔夫球,致李宁宴受伤,王江辉应负次要责任。

最后,钟山高尔夫俱乐部作为赛事的组织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比赛,以确保参赛选手的人身安全。但是,钟山高尔夫俱乐部在组织比赛的过程中,对于参赛选手进入击球射程范围内,没有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其球童在王江辉击球时未能及时提醒李宁宴;在王江辉击球前,其球童未能观察到李宁宴处在王江辉击球射程范围内,并阻止王江辉击球。

因此,对于李宁宴的受伤钟山高尔夫俱乐部的过错较大,应负主要责任。

3.1.3王艳萍与陈明、昆山太阳休闲农业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年5月24日,原告与张惠珍、具红兰一同前往被告太阳俱乐部打高尔夫,并由张惠珍支付了打球费。

而在原告立场准备坐上球车时,原告被球场打球的被告陈明打击的球击中,随后由被告陈明陪同原告一起医院挂号就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的损失。

本案中,本案中原告受伤系由被告陈明打高尔夫球击中所致,被告陈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阳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被告陈明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被告太阳俱乐部就其不能偿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2法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当侵权人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即有过错时,则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受害方也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主张高尔夫球场的侵权责任,此时如果高尔夫球场也存在过错,如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是经过培训的,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即时阻止,则需要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侵权人有过错,高尔夫球场不存在过错

侵权人存在过错时,即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此时被侵权人也没有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高尔夫球场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二)球童被高尔夫球击伤

1.相关案例

(1)胡新丽与东莞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劳动争议纠纷

年1月13日,胡新丽与东莞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6个月。2月29日工作时间内,客人杨峻松打出的高尔夫球击中了胡新丽的面部,导致其面部受伤,当时流血不止。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到,球车上还留有血迹。

胡新丽回忆,当时客人把球车开到码处,客人下车后,她站在球车右边铺毛巾。突然一个球打到了她的左脸上,她甚至一度晕厥过去,“大脑一片空白,倒地上了”。受伤后,身边的一个客人把她抱球车上。

“当时我并没有听到任何人喊‘看球’,高尔夫规则里面有这一项的,客人和球童有义务提醒其他同组人看球,同组人听到之后回应了,才可以打球。如果他们当时喊了‘看球’,并得到我的回应了,可能就不会打到我了”,胡新丽说。杨峻松对此表示,快开打的时候,他和球童都有喊“看球”,让大家退出来,“我们看不到胡新丽,以为她也出来了。”杨峻松强调,这是一次意外,不是主观故意。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4月1日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胡新丽受到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2)郑永琴与东莞市凤凰山高尔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原告自年2月2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球童,工号,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每月工作26日,没有基本工资,收入由出场补贴、小费组成。

出场补贴计算标准是:每月26场(按日均1场计)以内的按45元/场计算,超出26场的,B级场按40元/场、C级场按30元/场计算,如果客人“点号”(指定工号的球童),补贴按二倍或者三倍计算。出场补贴由被告委托其员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打球客人将每场的服务小费支付给原告。被告的每年的6月、7月、8月发放高温津贴,9月、10月不发放高温津贴。

年6月5日,原告在公司球场C5球道工作时,被球击伤唇部和牙齿,医院治疗。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确认原告年5月6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法律分析

球童在工作期间被高尔夫球击伤属于工伤范畴,此时除去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外,需要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若单位未给球童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时球童被球击伤后,所遭受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若单位为球童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承担损失,同时球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近期,上海及周边的高尔夫球场就发生过球友被击伤的案件。年6月美兰湖球场女球友嘴唇被球友打伤,昆山太阳岛球员头部被击伤。在这类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高尔夫球场发生这类事故,都会比较低调处理,而且球员的经济能力相对来说较强,往往都会私下协商解决,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复议、行*诉讼的,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复议、行*诉讼的,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五、另一种情况

(一)球员开球车时将车辆损坏,球场是否可以扣留球员的球包或限制球员离开?球场可以维护权益的方式是什么?

球员在开球车时将车辆损坏,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球员不同意赔偿,球场可以扣留球员的球包或短时间限制球员离开。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者自我救济,是指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存在于学说中。采取自力救济方法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球员拒绝赔偿,球场可扣留球员的球包,然后定损,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让球员用钱来赎回球包。如球员拒绝赎回又不愿赔偿,可协商以物抵债,球包的价值大于损害赔偿的金额的,可予以补偿差价,小于损害赔偿金额,由球员补足差价。以物抵债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解决。

采取限制球员离场的自力救济时,要注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短时间限制球员离开球场,未采取不当的行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限制离场后,协商不成,应立即报警,由警察处理,处理达成协议,则按协议处理。打不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解决。

(二)美兰湖球童在雷雨天,在练习场被雷电击伤,两个球童(为姐弟)一个当场死亡,医院死亡。该事件无法在网络上找到相关报道。

球童家属可以向球场主张什么权益?

一般讲,高尔夫球场在雷雨天,会有发生雷击的可能性的,这一点球场应该能遇见的到。球场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预先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发出封场警报,安排人员撤离等。

如果在雷雨天,球场还继续运营让球童在练习场内继续工作,导致球童雷击死亡,虽是意外事件,但由于球童是在工作中因遭受意外而死亡的,就构成工伤。球场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由球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球场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则由球场按工伤标准赔偿球童近亲属。

球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球童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球场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雷雨天,球场已尽到安保义务,而是由于球童本身原因,如雷雨天封场后,不听劝阻还在球场内活动,而遭受雷击死亡,这是意外事件,球场是不负责任的。

球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球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雷击属自然事件,因自然事件而导致意外事件,从而引发球童被击中而死亡。可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不可能是刑事案件。

合同法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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